商務及參訪赴台須知

    • (一)適用對象:
      • (1)大陸地區專業人士(當事人因年滿六十歲行動不便或健康 因素須專人照料者,得申請配偶或直系親屬一人 陪同來台)。
      • (2)大陸地區科技人士申請來台參與科技研究與大陸地區傑 出民族藝術及民俗技藝人士來台傳習核定停留期 間逾六個月者,得申請配偶及十二歲以之子女同行來台。
      • (3)大陸地區大眾傳播人士未滿十八歲者,得申請直系親屬 一人陪同來台。
    • (二) 應備文件: (申請數據正本一份、複印件二份)
      • (1)詳盡填寫旅行證申請書,並附最近二吋半身照片一張。
      • (2)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複印件(大陸)、港澳通行證複印件( 港澳)或中共護照複印件(海外)一份(尚未領居民身分證者、以常住人口登記表複印件替代)。
      • (3)保證書。
      • (4)活動計劃及行程表。
      • (5)團體名冊。
      • (6)邀請函復印件。
      • (7)相關專業造詣或職務證明文件{詳請查閱「法規查詢」1. 應備具之申請文件表規定}。
      • (8)邀請單位之立案證明或登記證明復印件,但人民團體(或 公會、協會)應附立案或登記滿一年證明復印件, 並附最近一年會務(含預算、決算報告)經主管機關備查檔 及相關專業活動紀要。
      • (9)第三地區再入境簽證或第三地區居留證或香港身分證複 印件。(申請人在大陸、尚未取得第三地區再入 境簽證者,於抵達香港後,持憑香港政府發給之回港證件, 向中華旅行社領取來台旅行證正本)。
    • (三) 申請方式:
      • (1)大陸地區專業人士申請來台從事專業活動,應於預定來 台之日二個月前依下列方式提出申請:
        • 1.在大陸地區者:由邀請單位代向入出境管理局申請。
        • 2.在第三地區者:由申請人向我駐外使領館、代表處、辦事處 或其它經授權機構申請,核轉入出境管理局辦理。
        • 3.但該地區尚無派駐機構者,得由邀請單位代向入出境管 理局申請。
      • (2)大陸地區大眾傳播人士申請來台參觀訪問、採訪、拍片 或製作節目,應於預定來台之日一個月前提出。 但應因採訪特別需要者,不在此限。
      • (3)大陸地區經貿專業人士甲類且任職於跨國企業者,或為 經貿專業人士丙類、丁類或大陸地區科技人士從事產業科技活動申請來台,得於預定來台之日十個工作天前提 出申請,其屬緊急情況者,得於預定來台之日五個工作天前提出申請;大陸地區科技人士來台參與科技研究 ,或從事學術科技活動,其提出申請之期間,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定之。
      • (4)前項前段申請人,由第三地區提出申請時,應備具之文 件,應另附具電子文件。
    • (四) 停留期間及注意事項:
      • (1)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台之停留期間,自入境翌日起不得 逾二個月,依活動計劃詳實核認;停留期間屆滿得申請延期;總停留期間每年不得逾四個月。
      • (2)大陸地區文教人士來台講學及大眾傳播人士來台參觀訪 問、採訪、拍片或製作節目,其停留期間不得逾 六個月。但講學績效良好,繼續延長將產生更大績效者,經 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,得申請延期;總停留期間不得逾一年。
      • (3)陸地區傑出民族藝術及民俗技藝人士,停留期間不得逾 一年。但傳習績效良好,延長可產生更大績效,或延伸傳習計劃,以開創新傳習領域者,經相關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同意,得申請延期,其期限不得逾一年;總停留期間不得逾二年。
      • (4)大陸地區科技人士申請來台參與科技研究者,停留期間 不得逾一年。但研究發展成果績效良好,繼績延長將產生更大績效,或延伸研究發展計劃,以開創新研究領域 者,經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,得申請延期;總停留期間不得逾六年。
    • (五) 延期方式:申請人應於停留期間屆滿十日前備齊
      • 1.延期申請書
      • 2.旅行證
      • 3.流動人口登記聯單
      • 4.延期計劃書及行程表
      • 5.相關目事業主管機關同意書(依前條第(二)(三)(四)項申請者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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